大中型铁路中10公里及以下的综合性工程施工,包括路基土石方、800米及以下的特大桥、1200米及以下的隧道、
f编组站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和30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资本金(500万元以上)5倍所在省、市辖区内铁路的小型路基土石方、小桥涵及5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施工。注:1、施工业绩中无标准中所列的工程、无既有线改造、无既有线旁增建二线工程者,承包工程范围相应加以限制。2、铁路桥梁、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专用铁路等铁路工程术语参见GB/T5026297《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平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及以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船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日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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