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过程跟踪审计与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区别
一、区别一:从二者的本质和作用来说审计的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监督控制活动,宏观上讲审计单位的主
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从宏观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从微观上讲是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其职能是一种监督行为。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有关审减数据)是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包括对工程结算的管理与控制水平)的客观审计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作为近些年逐步推广和展开的一种审计方式,是为了一改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控制监督,更好的起到审计的外部监督服务功能,从效果上简单的说,其审计效果应该优于传统的事后审计。
造价咨询服务的本质是一项服从于委托方管理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提供活动,造价咨询单位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自项目立项至竣工结算及决算,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造价咨询服务。通过工程造价的监控,能动的影响工程决策、设计、预算、招标合同、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阶段的工程造价,确保投资价款的合理使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建设工程投资效益。项目建设方作为建设项目的主要管理者之一,要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造价控制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而造价咨询单位作为建设方委托的专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到项目管理中,是为了弥补建设方在项目管理中造价控制的专业能力不足,及时有效地为建设方提供造价咨询专业建议,是建设方全面项目管理的内在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成果及水平(包括提供结算审核建议供建设方确认结算等)是建设方全面项目管理能力在造价控制方面的体现。
f另外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其在审计中进行的结算审查是针对建设方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来说的(跟踪审计只是更好的把单纯的监督变更为事前控制的监督)。建设方及其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所坐的工程结算审核,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