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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拍卖法》的总则部分有5个法条,规定了《拍卖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拍卖的定义、《拍卖法》的基本原则及拍卖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立法宗旨
《拍卖法》第一条阐明它的立法宗旨,有三点:一是规范拍卖行为,二是维护拍卖秩序,三是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一条的内容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其后的第三条,《拍卖法》立法的本意,原本是很明了的,目的就是规范各种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这条规定是《拍卖法》的硬伤,很多的问题由此而产生,造成有些的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调整。在拍卖实践中,除了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还存在一些由非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从国家立法的权威性角度,按理是应该接受《拍卖法》规范的。
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拍卖过程中,对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主持进行的拍卖行为,是否应当由《拍卖法》规范,目前还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修订《拍卖法》时,主要针对的是公物拍卖问题,因此,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薛主任在这里用了“并非”的字眼。
f因为有了这个说明,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国土资源部先后与1999年8月11日、1999年8月16日分别发函给四川省国土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明确主张“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得另加扩展。”所以,目前绝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至今仍被土地部门垄断。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也因为这个说明,变数加剧。
正是有了这个法条的规定,一些强势部门以自己的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调整为由,在拍卖师制度外,单独培养了五花八门的拍卖主持人。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现象,很多国家注册拍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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