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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辅导:反垄断法一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能够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二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有于相关市场之中。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实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f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世界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个规定是在参考了很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概括为: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同构筑起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骨架,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合的竞争规则。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反垄断法抑制垄断并不消灭垄断。它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权,允许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水平同时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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