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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_国卫医发31号
时间20161216分享我要评论【导读】随着经济发展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为加强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真实、完整并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卫计委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最新修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简介
一、修订背景2016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二、修订原则2016年现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主要对2002版的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f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3〕31号【执行时间】:20140101【相关政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三章病历的保管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第六章病历的保存第七章附则内容解读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f第二章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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