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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9年10月1日(89)京建法字第220号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一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建委)《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和区、县招标办)负责。区、县招标办的成立,须经市建和核准。第三条市招标办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起草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对须由市建委审批开工且须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负责以下各
f项具体工作:1、审查招标工程条件;2、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确定招标方式);3、核准招标文件;4、核准标底文件;5、核查投标企业资格;6、批准决标报告表。(四)具体指导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招标;(五)参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纠纷的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违章事件;(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八)指导区、县招标办的工作;(九)总结、交流、推广招标工作经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资料、信息。第四条区、县招标办的主要职责:(一)在区、县建委领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以及市招标办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起草制定本区、县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三)对由本区、县建委审批开工并应招标的工程及市招标办委托办理的招标工程,负责与第三条第三项内容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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