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训资料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广义: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狭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
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
f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