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规定。第十二条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
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建筑施工中使用。第十三条从事设备装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第十四条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监管机构(市管工程的工程监管机构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区管工程监管机构为各区建设局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及规定资料。
第十六条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宜由同一家装拆单位完成。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在现场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的全过程作业,严格落实施
f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性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操作人员作业时间,严禁疲劳作业,作息时间应与现场施工时间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安装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安装自检证明。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建
f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资质,方可从事检测业务。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