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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者,进行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的,还要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成专家考评组,进行综合评审,其评审费分别按技师160元,高级技师360元收取。(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300元,考评员每人240元。第五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布经有关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f第六条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培(培训)分离”的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培训单位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将培训费、鉴定费、教材费等项目分开,培训费与鉴定费不得混收。第七条中外合作证书和OSTA证书、CETTIC证书等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考核费以及教材费、资料费、证书费等,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培训收费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备案制度,使用税务发票。其收入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依法纳税。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开支范围包括办公场所经费、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购买(使用)、维护、年检评估费用鉴定、考核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费用等。设区市及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综合鉴定所)应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每鉴定一人提取13元用于下述项目: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7元(含上缴国家分成费每人4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职业技能鉴定检查指导,新职业的开发、研究试验、基础性建设等。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权限,6元用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费用。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亦按上述规定办理。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第九条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行业特有工种),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发文批准后实施。第十条职业院校毕业生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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