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
(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及岗位名称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职业病防护
业病危害
措施
1活动性肺结核病
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
或者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
除尘设施装
井下采、掘、辅助作业地点
粉尘
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
尘肺
置个体防尘口
病;5经医疗鉴定,
罩
不适于从事粉尘作
业的其他疾病;6风
湿病及严重的皮肤
病。
主副扇风机房、压风机房、水泵房等噪声大的作业地点
噪声
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癫痫病、精神分裂症患者
噪声聋
防噪设施装置及减震垫个体防噪耳塞
采、掘工作面、主要机电硐室等作业地点
高温
作业人员非机械制冷感到热、头晕、降温心慌、烦、渴、机械制冷降无力和疲倦等温
有毒有
井下采、掘、辅助作业地点及地面机修车间等作业场所
害气体(氨气、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电焊烟
搞好通风工
眩晕、恶作
心、中毒或窒个体防护用
息死亡
品的正确佩
戴
尘、弧光)
f(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乙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甲方应根据工商保险条例,乙方按规定享受工商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甲方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定期检查、治疗和康复疗养。甲方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