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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利率市场化在改革进程中稳步推进。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1996年6月1日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1999年9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1999年10月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对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年以5上大额定期存款,实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双方协商利率的办法。—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简化贷款利率种类,探索贷款利率改革的途径。1998年将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1999年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30,将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可上浮30的规定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2002年又进一步扩大试点。同时,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体系。—2000年9月21日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信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同改革之初相比已明显提高。回顾中国利率市场化所走过的道路和国际发达国家利率市场化基本经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始终注意改革进程与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和中央银行对利率的宏观控制能力相适应,保证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按照这一精神,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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