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希望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f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