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偿债,是绝对不可以起诉它后面的股东的。
以下来谈谈对于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三、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确立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或不足,容易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发挥大打折扣。因而笔者认
f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完善:1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的方法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
件、主体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适用范围等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阐释。
2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全面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通过出台《公司法实施条例》、《公司法实施细则》等形式的法规,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务操作,使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施起来有章可循,顺利地融入法制轨道。
四、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制度虽然新《公司法》第60、63条规定一人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但从我国公司的现有状况看,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连律师都要持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才能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换言之,只有在有了纠纷并起诉到法院后才能掌握到公司的信息。更何况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了解到的公司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现象仍然比比皆是。因此,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必须有良好的法律规制。1从其内部规制开始,在公司内部应由股东以外的管理人员和雇员民主选举出一个类似于监事会的机构用于对股东的决议实行内部监督,由这个机构监督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监督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股东和公司财产三者的关系上,绝对不能允许一人公司采用独资企业“自主经营、
f自负盈亏”的运作模式,要严格公司法中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2公司登记部门、税务机关、会计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应从外部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会计事务的监督。一人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活动场所和账簿清单要和股东个人的业务往来分开操作。一人公司的财产和单一股东的个人财产应严格分开:如在公司设立时和运营中都要强化公司的登记公示制度;一人股东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都要求有书面形式的记载;加强公司财务审查或审计监督,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或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事务予以外部监督和审查,预防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
总之,我国新《公司法》己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其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