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站接待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一)、接待1、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2、对于来站求助人员,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档案》。3、对于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7、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受助人员的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9、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核对受助人员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档案》。10、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无家人员提供救助。(二)入站
1
f1、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2、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3、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4、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5、安排未成年的受助人员进入观察区接受观察。观察区内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帮助未成年人消除紧张情绪,了解其家庭情况、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观察区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照顾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观察其生(心)理状况,定时巡查,随时响应;受助未成年人在观察区内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三)基本服务1、提供适应受助人员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供应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周有搭配合理的食谱;实行分餐制。2、照顾不同年龄段的受助人员、患病人员和少数民族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3、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4、按照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5、与定点医院协商救治工作程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