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第一条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
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四条司。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厂)及控股子公
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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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管网、矿井、交通、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管网、矿井、交通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第七条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
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应继续按照各单位现有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第九条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依据《乐山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规定》判定。第十条患。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事故隐患划分为设备、设施、系统、管理及其它隐
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建立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厂)及控股子公司组成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十二条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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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f的责任主体。公司生技、调度、基建、营销、办公、行政、发展策划、人力资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