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
长期以来,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矛盾的重要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创新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前期物业责任,把与全体业主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作为前期开发与后期管理的分界点。《通知》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为首户业主入住至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前期开发与后期管理的责任,更好的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将前期开发遗留问题解决在全体业主承接共用部分之前。
二《通知》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通知》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2、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3、将测算结果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4、将测算出的服务费用标准和服务标准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5、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6、在交付房屋前,向业主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7、向业主收费前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并将收费起始时间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以上规定,体现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为全体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物业服务价格的确定过程应当客观公正。这一规定有利于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晰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法律关系。
三《通知》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说明,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权利主体,而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围绕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组织,是业主大会。因此,业主入住以后,在符合法定条件
f时,应当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并从建设单位手中接管物业共用部分,行使共同事项的决定权。
为了推动业主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对物业行使共同决定权,《通知》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并规定了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以此推动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