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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泉所在单位:中
安监管罚〔2016〕7号被处罚人:周志勇
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职务:总经理违法事实:2016年5月27日下午17时许,晋江市金井镇钞岱东环路三坑高架桥路口,闽G0625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闽C15V06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泉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周志勇作为闽G0625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属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的总经理,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查,周志勇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落实对彭金财的岗前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金井镇“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泉政函〔2016〕183号);2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公交认字〔2016〕第00269号);3现场检查记录;4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本机关已于2016年11月8日向周志勇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安监管罚告〔2016〕7号)
f和听证告知书(泉安监管听告〔2016〕7号),明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周志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周志勇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元(¥6480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泉州银行丰泽支行,账号501005396100001018,用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并注明周志勇缴交泉州市安监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2016年11月14日注:执罚部门编码01105000716,罚没收入项目编码71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泉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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