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中建通200911号
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开发区建设分局及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单《条例》)已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调动各方力量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条例》精神通知如下:一、组织宣传学习《条例》,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条例》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反复修改制定的,可操作性强,对物业管理工作很有帮助和指导作用。1、各级房地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学习《条例》。市、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3月20日前组织自学,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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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流学习心得。2、3月30日前,市建设局组织召开镇(区)建设、城管部门领导贯彻《条例》座谈会。3、3月底、4月初,分批组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条例》培训班。4、市、镇(区)在学习、贯彻《条例》期间,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市民物业管理意识,共同营造和谐、优美、安全的社区。二、强化镇区建设管理部门职责,加强物业管理根据《条例》精神,进一步明确镇、区主管部门的职责。1、负责物业管理资质申请、换证、升级的初审工作。2、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安全防范;物业合同履约;物业纠纷处理;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社区活动等。3、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内容包括签订监管协议,监督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表决人数,维修项目属维修资金开支范围以及所需费用合理性等。三、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完善市物业管理的信息管理平台,并逐步过渡到市、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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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信息共享,实现市、镇(区)全面掌握物业管理项目情况,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监管工作。四、完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1、大力推行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完善相关的操作细则。2、修改、健全《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中的维修资金使用细则。3、修改、完善《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指引》《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五、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市属有关部门、镇(区)建设分局、所(办)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