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古都公司起诉要求解决合同。回答下列问题:(1)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提起诉讼,哪个或者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答:上海振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事实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到庭,也便于判决的执行。鉴于合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履行过程中,由履行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判活动的进行。(2)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古都公司要求解除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答:不支持古都公司解除的请求,振田公司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发货,履行期内古都公司未进行催告,履行期后签署了验收合格说明。具体依据如下: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5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
f有解除权。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与乙设立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出资100万元人民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但实际上甲的100万元出资是向乙借的。公司成立后,因甲欠第三人丙20万元长期不还,丙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要求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宏大建筑有限公司的20万元出资股权。该公司以甲的出资系向乙借款而否认甲的股东权。问:
(1)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以甲的出资是从乙处借来的而否认甲的股东权?法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