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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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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
《关于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已经建设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期限、数量、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末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建设厅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的规定。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行政许可条件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核准由国家建设部实施。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f(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3)达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达到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三)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报告;2、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3、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f4、工作场所证明文件;5、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6、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四)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2、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3、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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