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条文说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5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对进一步推动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制定本规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是政府和监督部门无法替代的。只有社会各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虽然《消防法》第十四、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有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成份、经营方式趋于多元化,各类企业大量涌现,由于一些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导致诱发火灾的因素相应增多,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明确、细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章适用范围的规定。该规定中“单位”的表述,沿用《消防法》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称谓。《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