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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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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
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
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
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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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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