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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包二奶”或是“找小三”,但从重婚的定义来判断,这些已婚者具有重婚行为,但却没有犯重婚罪,只是钻了婚姻法的空子,能使自己成功脱身。不过从道德层面考虑,此种现象却是存有极大问题,不仅破坏了夫妻感情、对婚姻和家庭造成了伤害,更败坏了社会的良好风气,从而使社会缺乏和谐性。因此,应从严格意义上分析,不能将此种现象定义为重婚罪。首先,婚姻法不属于刑法范畴,而是属于司法范畴中的民事法律,而民事法律中仅对重婚罪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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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说明,而却缺乏刑法方面的处罚内容,唯有将刑法也做出相应的处罚修改,才能使此种不犯重婚罪的重婚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其次,此种重婚行为不能定义为重婚罪,还有一点法律规定,即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姻具有合法性,而使婚姻具备合法性的办法就是进行婚姻登记,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才属合法,而没有进行登记的婚姻不但不合法,甚至不能称之为婚姻,而只是非法同居。因此,此种行为并不能定义为重婚罪。二、无效婚姻问题的探讨婚姻法修改中,涉及到没有对无效婚姻进行明确的定义与定位,其中涵盖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对于是否在婚姻法修改中对两者进行严格定义与区分,大家众说纷纭。根据无效婚姻的定义,以下两种情况被判定为无效婚姻。其一,不具备婚姻成立条件的,属于无效婚姻。其二,建立婚姻没有遵循规定程序的,属于无效婚姻。并且这两种情况均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而在无效婚姻中,又可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相对无效婚姻。其中,绝对无效婚姻大致包含近亲结婚、重婚、婚检不通过的婚姻、或没有到法定年龄的结婚等几种类型;而相对无效婚姻则比较复杂,涉及方面也较为广泛,有因父母包办婚姻而形成的相对无效婚姻;也有因一方图谋另一方的利益的骗婚;更有为达到双方共同的某种目的的假结婚。有些人认为,无效婚姻应当指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只要将无效婚姻了解清楚,剩下的婚姻形式就都是属于合法的婚姻;而有些人则认为,无效婚姻不应仅关注婚姻的绝对无效性,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婚姻的相对无效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也会有更多婚姻的现象需要我们去区分和区别对待,因此不应将无效婚姻绝对化,应当对无效婚姻的两种类型进行添加入婚姻法的修改中。针对两者的不同观点,个人意见为:应将相对无效婚姻纳入婚姻法之中,并应对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区分对待,因有些相对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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