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三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一般应当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f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小一型及其以上的水库工程、县级以上城镇堤防工程、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及提水工程等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经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第十六条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