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20085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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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土地储备工》
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
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开展前期土地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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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称,并报经市财
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作其他用途。市土地储备中心获得银行贷款后,应及时将贷款合同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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