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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第六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第七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
f第八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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