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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平、安全、快捷、有效。证券法中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性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持股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等,均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一般认为,公法规定的是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公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私法则是规定私人间或私人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护的是私人或私人团体利益。私法与公法本是水火不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二者出现相容之势。证券法既调整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又调整国家证券管理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隶属性质的监督管理关系。
4、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有关证券发行人、证券商、投资者及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规范属于证券法的实体法规范而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收购等程序均属于程序法规范。
5、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金融国际化促进了国际证券业的相互合作,证券法的诸多基本概念和基本模式世界各国大体相同,各国的证券法亦开始兼顾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证券立法也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证券法呈现出一定的国际性,如各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趋向一致,公开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证券立法采纳等。
15、简述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规则基本原则:1商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3依法、正当、资源发放贷款;4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辅。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
贷款的条件。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5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
16、简述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
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
险,维护金融稳定。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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