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式样见附表2或3)。
f申请人应向证券事务部提供以下文字资料:(一)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姓名、职务;(二)能够证明授权委托的事项已由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签报,会议纪要,以及按公司有关规定经过审查的合同草本;(三)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范围;(四)授权委托期限;(五)其他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上文字材料由证券事务部进行形式审核、合规审核。第十二条证券事务部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送董事会秘书呈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司印章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董事会秘书将生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予证券事务部后,由证券事务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已注明允许转委托的除外)。确有必要时,申请人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证券事务部办理转授权委托书。办理批准手续时,申请人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附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f第十五条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都将导致一个新的授权委托。新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办法办理。第十六条公司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第十七条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证券事务部。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证券事务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证券事务部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持有人或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