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发展,及时补充和完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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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做好立法协调工作。密切关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制定,做好审计法律法规与有关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对征求我署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时反馈意见,为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二)制定和完善相关审计规章。修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我国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研究处理好审计决定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适时修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制定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行为处分规定。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同监察部等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行为处分规定,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争2008年内完成。加强计算机审计法律问题的研究。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审计工作信息化的需要,加强信息系统审计法律问题的研究,积极提出对策,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的贯彻执行,适时提出修订意见。加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等法律问题的研究。适应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产权关系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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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元化的发展,积极研究对策,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加强涉外审计法律问题的研究。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驻外机构审计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及境外分支机构审计等法律问题的研究,积极提出对策。定期开展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宪法、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审计署颁布的审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三)完善符合审计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在原有国家审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审计法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立足我国国家审计实践,借鉴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和国外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2009年完成对现行国家审计准则体系的修订工作,基本形成符合审计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四)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审计指南体系。在修订国家审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审计业务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国家审计指南体系框架,并组织编制各项指南或修订已有指南,2012年完成全部指南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