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
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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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
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第七条经费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
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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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
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