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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少年的工读制度(特殊学校)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学前教育纳入规划,破解城乡“入园难”;2、缩小校际差距,解决择校难题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望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4、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给学生更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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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6、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级别;7、高校分类入学考试,让不同的人有多重选择8、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保障教师安心从教9、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10、纠正对民办学校歧视,鼓励出资办学
纲要的三大战略:1、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2、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3、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行列。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重点)一、教师权利的内涵1、含义: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2、教师的权利:(1)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2)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3)受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二、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师的公民权(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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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2、教师的职业权利(1)教育教学权(2)学术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报酬待遇权(5)参与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三、新《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1、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2、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3、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四、教师义务定义: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形式:(1)积极义务
(2)禁止性义务(3)义务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时,接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意义的履行。五、教师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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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纪守法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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