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案情:向小姐与周先生是夫妻,居住在重庆主城区。2013年9月,向小姐在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事后,车方一次性赔偿给向小姐31万元,这笔钱随后由丈夫周先生领走。向小姐出院,却发现丈夫突然变了个人,对她再也没了往日的热情。2014年2月,周先生正式提出离婚,向小姐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周先生主张将31万元赔偿款一人一半。向小姐坚决不同意,认为“这31万是我失去一条腿换来的”。但是周先生认为,这笔钱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他有权获得一半。那么,周先生是否有权分得向小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呢?
f专业律师评析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
并不是婚姻期间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向小姐可以拒绝丈夫周先生平分31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该笔款项是向小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完全属于向小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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