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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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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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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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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住所:。。
第三章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第七条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认缴情况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
股东名称出资出资数额时间方式数额时间方式数额时间方式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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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六章第八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构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九条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
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