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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预、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工程管理部
编号:GC100015B1发布日期:2005年12月5日生效日期:2006年12月5日编制人:张文娅审核人:董进明批准人:张志祥页数:第1页共21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龙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在建工程预转、结转固定资产等工作的管理,保证在建工程预转、结转固定资产结转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控股公司财务、工程等管理制度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开工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工作。第三条在建工程财务核算执行《工程财务核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结转的会计业务指导工作。第四条工程建设期间子公司设备处(或工程指挥中心)工程投资主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统计、分析管理办法》规定,收集工程建设期间所有工程投资方面的资料、整理有关数据,为预转、结转固定资产提供准确的数据。第五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
f编码:GC100015B1页数:第2页共26页
第二章预转固定资产第七条所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财务部门根据子公司设备处工程投资主管人员提供的在建工程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按照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八条所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2、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的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3、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4、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不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第九条子公司项目部(或设备处)在固定资产达到上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内容,工程投资主管人员提供在建工程估计价值。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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