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发改价证办〔2009〕3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几点意见》机构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根据第四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国价格认证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做好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各项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几点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f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认证机构建设的几点意见
2008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今年以来,各地价格认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09年全国价格认证工作要点》,在价格认证业务和机构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前各地价格认证机构正在进行改革,为了明确改革目的、稳步推行改革、强调落实职能、重在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全国价格认证工作和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四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价格认证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认证机构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09年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的总体要求,以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为中心,认真做好服务司法、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系统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价格鉴定认证法制建设和价格鉴定认证科学方法研究,不断拓展行政领域价格认定业务。二、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价格认证机构改革工作。价格认证工作具有行政裁定的性质。价格认证机构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承担价格裁定任务,从事有关价
f格公共服务工作的机构。各地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价格认证工作的性质搞好机构改革工作。三、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在当前机构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强化价格认证工作的职能:一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二是对司法、执法领域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行政裁定;三是对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有形产品、无形产品、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