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确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第三条公司与客户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优先并重点支持涉农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章担保对象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对象(被担保人)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要求的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照自然人标准执行。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六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业务受理;(二)保前调查;(三)风险审查;(四)业务审批;(五)合同签订;(六)签发出账通知书,通知银行放款;(七)保后管理;(八)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四章业务受理
f第七条担保对象为法人的,受理的条件为:(一)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并已经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二)具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营运资金与经营场所;(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等基本条件;(四)管理规范、经营稳健、资产与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解除担保责任的履约能力;(五)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原则上有一年以上的经营盈利记录或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指标反映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六)对于在建工程等项目类融资担保,申请担保的项目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若该类项目根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则应取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七)须提供真实的融资用途、时间、规模及预期的收入和利润,预期的收入和利润须足以归还债务本息;(八)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及资料,接受公司评审与实地考察,愿意在担保期间内接受我公司的监管;(九)能提供必要的、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十)诚实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十一)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
第八条担保对象为自然人的,受理的条件为:(一)有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