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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防止不合格防护设施的措施1、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所涉及的材料、配件、设备质量进行把关,杜绝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设备进场,对周转性材料,如脚手杆、扣件,安全网等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分选,该淘汰的淘汰,施工机具要及时保养、维修,杜绝带病作业。2、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要有统一的规划设计,施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重要性的认识,施工中及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部位及时返工,施工后由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3、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防护设施方面所涉及的材料、配件、设备生产企业,租赁、销售市场进行规范、整顿,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配件、设备流入施工现场。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管理力度和执法力度,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处理。1)安全措施费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方监督的原则。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措施费支付计划、施工单位出具的预收安全措施费证
f明及银行出具的安全措施费专项资金账户进账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编制安全措施费和设施预算,按工程进度将安全措施费拨付,申请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给工程项目部使用。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费管理核算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措施费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确保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并建立台帐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实行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措施费的,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6)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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