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20103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4【实施日期】2010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事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不断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及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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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措施,密切监控,加强监管,防止借机搞强迫命令、搭车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集资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立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机制,加强农
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
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
则,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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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三)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四)村内植树造林;(五)农业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