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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监察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内部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察部门是集团实行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监察工作的组织、任务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设置独立的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在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对集团负责,并向总裁报告工作。
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察机构
f或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第五条集团审计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集团聘任和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管理人员,集团控股及控股以上公司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本公司聘任和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监察工作的任务:(一)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调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四)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五)开展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宣传和教育;(六)协助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监察事宜。第七条监察工作的权限:(一)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三)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规违纪行为的文件、
f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四)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五)责令有违规违纪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六)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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