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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19970928颁布时间r
19970928实施时间r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r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公布施行)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管理r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r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r
第五章 法律责任r
第六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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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r
一、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r
二、本条例中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改为“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r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
(一)未经批准设立广播电视台(站)的;r
(二)擅自使用或变更广播电视台(站)名称、呼号、频率、台址、功率、天线高度、天线程式的;r
(三)转让、出租频率或播出时段的;r
(四)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频段、频率的。”r
四、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
(一)播放本条例禁止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r
(二)超出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其他节目的;r
(三)未按有关规定转播或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r
(四)未经许可在转播节目中插播广告和叠加字幕广告的。r
前款第(一)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
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正)r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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