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
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及贻误工程进度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
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
款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
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
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同意提前交货的除外。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
f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
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8)乙方在发货或收到第一笔货款的同时,应同步提供前款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正式发票。
(9)根据订货约定需要,可增加条款。第九条甲方的责任(1)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款额,按时提货(接货)。(2)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支付退货合同价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逾期提货的,应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但乙方同意逾期提货的除外。(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5)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6)根据订货约定需要,可增加条款。第十条产品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作为违约金付给甲方。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签署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提出撤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撤销合同总额%的补偿金。但对方同意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除外。第十二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提出重大变化的依据),乙方需变更产品品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