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f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西安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2000年元月
f开始执行。二、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半发给。三、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