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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浙教办函20164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46号)
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
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向社会用户开放共享高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的决策部署,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为科技创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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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的重要手段。各高等学校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强化高校和所属二级单位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由校领导牵头的工作组,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制定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明确学校、院系、研究团队分级管理职责,积极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二、全面梳理、开放共享。各高校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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