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做好人口工作“四个加强”的总体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总书记还提出新时期人口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因此,需要修改《条例》,将中央精神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结合广西实
f际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精神。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保持了生育政策的稳定。此次修改《条例》,依然保持我区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一是中央要求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二是我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广西是人口大省,“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我区总人口已经达到5159万。“十二五”期间,广西将年均净增人口45万左右,相当于每年增加一个中等人口的县。我区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的区情决定了要求我区完善人口计生政策必须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此次修改,在2002年取消28周岁以上妇女依法生育二孩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全面取消了原有的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删除了同胞兄弟特殊情形生育二孩的规定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推行,农村多女户已基本消失,《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将多女户招婿改为双女户招婿。同时,由于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属于较少发生的特殊情形,《条例》第十五条删除了该种情形。延长了“农转非”的政策过渡期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将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办理农村居
f民转为城镇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规定了女方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中女方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即使保留农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