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6〕21号〕
成文日期: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地方税务局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一、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财政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通知(财税字(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国办发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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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三,《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计算。度止每年加计5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