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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刘梦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3年第03期
【摘要】本文阐述了司法的概念及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意义。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但进行的方式不同,会走向不同的方向。因此,强调司法改革要尊重客观实际,不能操之过急,科学引导、稳步推进才是正途。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平;司法效率;思考
十八大报告中提到: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事实上,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歇。建国之初的废除“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和制定“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司法体制与制度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恢复与重建,也由此揭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从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到党的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司法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体制性层面的问题。
从法制到法治,司法不仅逐渐凸显为整个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司法改革也成为中国社会公众所特别期待的焦点,经常性地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但总结新时期司法改革的20年,无论是法学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界,都对司法改革的前景期望值过高,对司法改革的效果过于乐观,而现实的司法发展显然不如预期般完美,我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暴露出更多司法实践的问题。由此,对新时期中国司法改革的种种期待与热情都应回归理性,从基础性的司法理论出发,重新认识司法改革。改革司法体制的目的何在?我想应该回归到司法的本质,从“司法体制是什么”说起。
对司法的理解,各学派存在很大分歧,有关司法的内涵与外延其实并不清晰。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最初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权力由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首先提出的。孟德斯鸠在继承亚里士多德、布丹、洛克分权说的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三权由不同的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以实现相互的制衡。司法权即惩治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在这些国家,司法就是审判,司法权即审判权,司法机关仅指法院。至于检察权,则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我国最初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是在清朝末年,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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