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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资产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提供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四条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理解资产评估结论
有重大影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予以关注并恰当披露。
第五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对于法律权属不清、存在瑕疵权属关系复杂、权属资料不完备的资产评估对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其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承诺函或者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
f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
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受理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发现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
事人提供虚假的法律权属资料或者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
人拒绝或者无法提供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必要的权属证明资
产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予以披露。
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
括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进行
查询、到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等。
资产评估对象是股权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对相
关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力的核查验证事项资产评
估专业人员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相
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无法核查验证的事项可以根据其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采取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等措施直至终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描
述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存在的瑕疵
予以披露。
f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设定产权为前提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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