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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第四条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第七条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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