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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农业综合开发招商引资用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24141944文章来源:信息中心浏览次数:455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农业综合开发招商引资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了鼓励中外客商投资黄河三角洲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加快我市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用地行为,保障土地开发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据本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开发经营权的土地上,通过对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改善农业
生产基本条件,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以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用地是指以开发我市国有荒碱地、牧草地和滩涂为主,酌量进行与上述用地相关的中低产田改造的土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租人,将土地开发经营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土地使用者或开发经营者组成合资或合作企业,并按照规定分取企业股息和红利的行为。第四条第五条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开发经营权,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投资开发位置偏远、开发条件差、难度大的未利用土地,土地使用费可在一定期限内
减、免、缓交。对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用地,可适当降低出让金标准。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农业开发用地
土地使用者或开发经营者可以通过政府出让土地、租赁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开发经营权。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3001000元亩,土地租赁费为30100元亩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租赁费、作价入股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按照市场变化情况确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农业综合开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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