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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条系统使用前准备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第四条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机械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所采用的机械加压送风机、送风口(阀)、防火阀、挡烟垂壁、机械排烟风机、排烟口(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电动防火阀、风机控制柜等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其内容清晰,
f设置牢固。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
志;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风机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启动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4、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应安装牢固;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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